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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駁回管中閔任台大校長遴選案,國立大學校院協會28日發出聲明表示,基於大學自治精神,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。

教育部認為,公立大學受全國納稅人委託,而大學校長是學校的領航人,因此,大學校長的遴聘,當然要接受較高道德標準的檢視。但台大校長遴選的整個過程中,「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」,台大未善盡幕僚單位應有之責任,遴委會亦未遵守其自訂之各階段遴選基本準則,因此駁回。

管中閔打破沈默反擊,痛批教育部不願採納台大的調查結果,以及第三方的正式函覆說明,反而羅織罪名來否定台大合法的遴選結果;如今更自居司法官,未審即判定校長當選人有「違法」事證。過去三個多月,為了阻止教育部發聘,各種對他個人無所不用其極的抹黑,鋪天蓋地的襲來。管中閔表明,「我將和台大師生站在一起,面對威權,絕不妥協」。

對於教育部的作法,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也不表認同,發出聲明如下:

一、大學是社會公共財,有其獨立性,需要與當前社會和政治保持適當分野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,由各大學獨立推選五分之四的委員,並與政府代表共同組成,來自大學外部的委員比例超過校內委員,顯示委員會並非屬於學校。遴選委員會係獲得大學完全授權的社會公器進行校長遴選。遴選委員會決定人選後,依大學法送至主管機關聘任,完成遴選程序。

二、基於大學自治精神,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。依大法官解釋,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。此外,大法官釋字 380 號解釋文明示:「 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,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,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。」釋字 450 號解釋文:「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律明定外,其訂定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。」

目前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如有未盡之處,應與時俱進予以修訂,但現行制度仍應受到尊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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